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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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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
发表于 2015-7-24 19:00:20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
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
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

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

中国人民银行


第25号


  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》业经国务院同意,现予以发布,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。


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:徐绍史

财政部部长:楼继伟

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:陈政高

交通运输部部长:杨传堂

水利部部长:陈 雷

人民银行行长:周小川

2015年4月2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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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发
 楼主| 发表于 2015-7-24 19:03:22 | 只看该作者

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
建设运营,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,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,
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,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,制
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、交通运输、水利、环
境保护、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,
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,是指政
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
他组织,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,约定其在一定期限
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,提供公
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。
第四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、公
平、公正,保护各方信赖利益,并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发挥社会资本融资、专业、技术和管理优势,提高
公共服务质量效率;2
(二)转变政府职能,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;
(三)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,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
定性;
(四)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,维护公共利益。
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:
(一)在一定期限内,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
建、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,期限届满移交政府;
(二)在一定期限内,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
建、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,期限届满移交政府;
(三)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
移交政府后,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;
(四)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。
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
特点、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、项目生命周期、投资回收期
等综合因素确定,最长不超过 30 年。
对于投资规模大、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
营项目(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)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
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,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
限。
第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、财政、国土、环保、住房城乡建
设、交通运输、水利、能源、金融、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
自职责,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、政策


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。
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、财政、国土、环保、住房
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水利、价格、能源、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
根据职责分工,负责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。
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
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,负责统筹有关政
策措施,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。

第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订立

(略)
http://www.ndrc.gov.cn/zcfb/zcfbl/201504/t20150427_689396.html
http://www.ndrc.gov.cn/zcfb/zcfb ... 427366817428026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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